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制定并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实际经营状况相符合的食品安全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餐厅设最低消费额“门槛”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今后将成违法行为。《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
对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浪费,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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