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还债的法律义务上耍小聪明,意图让对方蒙受羞辱,结果却遭到当事人的抗拒、司法的否定,可谓“搬了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撰稿/陈宇(法律学者) 编辑/马小龙 校对/赵琳
总有一些人聪明过了头,甚至想在法律面前玩花招、讨便宜。
据山东高院微信公众号报道,齐某向张某购买货物一宗,但长期拖欠货款。张某多次催要,齐某始终拒不支付,张某遂将齐某诉至***。经***主持调解,双方于2022年7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齐某于2022年10月1日前向原告张某支付货款5000元,若不能按期如数支付,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1500元。
调解书生效后,齐某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20个金额均为250元的微信转账,合计金额5000元。张某收到红包后感觉受到了侮辱,于当晚报警,并在微信上将对方拉黑,也未接收转账红包。最终,张某未能在10月1日前收到欠款,遂向安丘***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得***的支持。
按照齐某的所谓说辞,自己是按照时间节点,还够了所有欠款的。明明是对方不要转账,而且把自己微信拉黑了,才导致还债“中途而废”,所以应当视为债权人拒收欠款,责任全部在对方,***不应支持强制执行,而自己也不用另行支付调解书上约定的违约金。
问题是,谁都能读出,对方以20笔“250”元微信转账还债的言外之意。众所周知,“250”是骂人的话,人们在生活中,都尽量避开这个数字。拿“250”做文章,在5000元的正常还债背后,还潜藏着对对方的人身侮辱意图。
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身为债权人的张某一怒之下,选择不接受这笔转账红包,并在微信上将对方拉黑,确在情理之中,并非无理取闹。
诚然,从表面上看,齐某行为符合还债的要求,张某行为也有主动拒收的特征。但实质上,这是变了“味”的还债,债权人拒不接受债务人的表示,也有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很明显,齐某用“250”这个特定数字羞辱他人式还债,应当归入违背公序良俗之列,需要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张某作为受害者,有抗拒表示也很正常,不能简单地归之为过度反应。
不仅如此,从法律程序上讲,齐某尚未穷尽履行义务的手段。由于双方在调解书中并未约定,微信还款为唯一的还债方式,那么当出现无法从微信渠道还钱的情况时,齐某理应尝试***取现金还款、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补救”。而不是自以为得计,坐看对方气急败坏。当最终出现还债不能的情况时,齐某应当就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一个文明的法治社会,既要求公民遵法守法,也鼓励人们心向良善。以当今社会之复杂,法律不可能约束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就所有的问题都给出一个个具体答案。但法律也明确了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然人的行为,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也就是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
回到这起***,齐某不是不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道理,也不是不明白调解书的法律分量。但还是小聪明作祟,在还债的法律义务上“加戏”,意图让对方蒙受羞辱,结果却遭到了当事人的抗拒、司法的否定,可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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